更新时间:2025-06-07 10:37:00   作者:网友投稿   来源:网友投稿点击:
一、什么是实习期、试用期、见习期?
1、实习期:指在校学生充分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参加的社会实践工作。
2、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双向选择和互相适应的一个磨合时期。
3、见习期:主要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
二、约定的关系有何不同
1、实习期属于社会实践活动,属于学校教育的范畴。因此,用人单位的实习生的身份必须是学生,不视为就业,不建立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
2、见习期是根据相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
3、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的一个考察期,是双方相互选择的过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包括在试用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四、保险该如何缴纳?
1、实习期:用人单位可以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避免实习过程中发生因工受伤后产生经济赔偿纠纷。
2、试用期:《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四、约定的期限有何不同
1、实习期:一般为约定工时的90——180天,但这段时间根据个人和单位的实习情况而定。
2、见习期:行政、事业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
3、试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①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③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